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八坦路263号。组织机构代码:72466624-6。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回上诉,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领案件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南环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4382-5。
负责人陈毅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武汉市天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鞠俊东
书记员: 兰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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