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四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汉南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汉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湖北元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湖北元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顺首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A区21栋。诉讼代表人:牟小琳,武汉东顺首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四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东顺首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四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四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59元,减半收取19879.5元,由原告武汉市四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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