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
黄金山
恩某某益某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家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立新村程殿木湾29号。
法定代表人:占卫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恩某某益某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路硒都茶城8号楼1+2层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郭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猛(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某某益某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需重新组织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64元,减半应收计1061.82元,由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64元,减半应收计1061.82元,由原告武汉市和兴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蜀奇
书记员:廖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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