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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19号声直大厦A-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35603477。
法定代表人:高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责人:刘方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茂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伊鲁

书记员: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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