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华天彩球制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庙镇土庙街。
法定代表人黄腊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电子模具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三多里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体明,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鄂0102财保4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电子模具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460-1520(六合路君安大楼)B1层1-3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武汉市华天彩球制品厂的担保人黄腊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大楼1460-1520B栋3单位2层1室房屋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武汉市华天彩球制品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华天彩球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电子模具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460-1520(六合路君安大楼)B1层1-3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武汉市华天彩球制品厂的担保人黄腊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大楼1460-1520B栋3单位2层1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冯海
书记员: 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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