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申请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江乡马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国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文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法定代表人:李保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解除申请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07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查封担保人童文武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丰田牌GTM7160LVCE)。解除申请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保全财产予以解除。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9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童文武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鄂A×××××,品牌型号:丰田牌GTM7160LVCE)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解除申请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王志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