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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3588534T。法定代表人:李保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骆应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原审被告:张贵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上诉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某,原审被告骆应虎、张贵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谭某以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劳动部门认定其系工伤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骆应虎、张贵兵同意谭某撤回起诉,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谭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骆应虎、张贵兵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67元,减半收取5233.5元,由谭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7元,减半收取5233.5元,由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强宸书记员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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