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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波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德某。委托代理人陈姣娥。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市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保民 审 判 员 周高潮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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