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任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嘉和阳光水岸1-4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燕燕,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农场芦桥特1号2栋第1-3层。
法定代表人:刘鸿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任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任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任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武汉市任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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