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祝家村。
法定代表人:肖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震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让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5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278元,由原告武汉市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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