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中正智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28号汉口中心嘉园第4幢1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宏伟,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4号青年广场B栋6楼E座。
法定代表人: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担保人:陈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担保人:邵敬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火巷4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鄂0192民初10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武汉市中正智能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5135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蓓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市交2009第627号)一套的查封。
审判员 黄桂武
书记员: 于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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