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
范嵬(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王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陈文某
宜昌泽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43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陶瓷卫浴20区9栋1号。
经营者王志福,男。
委托代理人范嵬,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某,打工。
第三人宜昌泽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大道特1号农贸大市场19区1栋8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与被告陈文某、第三人宜昌泽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文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大五金水暖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叶四华
审判员:张振华
审判员:王正考
书记员: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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