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一期会所(12)。
法定代表人:向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琳,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友雄,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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