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A座A17-0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盛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1-241号。
法定代表人徐凤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巨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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