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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徐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记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10年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徐明清,男,1938年11年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徐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书记员: 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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