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徐楚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4045XD。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中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账号17×××68)中的存款或者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公司其他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3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账号17×××68)中的存款或者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公司其他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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