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徐楚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化机办公楼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7841G。
法定代表人:周文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泽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泽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账号18×××26)中的存款或者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公司其他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1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山某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泽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账号18×××26)中的存款或者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公司其他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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