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尚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联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玉某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玉某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黎桂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锋,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尚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北玉某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对武汉尚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湖北玉某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溢价分成金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孙 兰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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