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封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长春小区8号楼4单元7层2室。
法定代表人:易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沈梁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峰,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封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李国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