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
李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李丽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行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禧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召开股东会,撤销了《关于处置温泉及酒店固定资产的议案》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90元,减半收取96845元,由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90元,减半收取96845元,由原告武汉富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云泽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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