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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社区C区16-1-402。
法定代表人:肖哲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宏达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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