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丰、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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