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水某某、李小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李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某某、李小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相关证据调查、收集不充分,不便开庭审理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李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