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程贵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付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为由,于2017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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