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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兴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程贵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兴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三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富康花园13-3-702室。法定代表人:何宪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1002室。法定代表人:肖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宪生,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兴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何宪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4元,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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