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德华、漆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书记员:葛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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