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就相关证据调查、收集不充分,不便开庭审理”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友保
书记员:唐嘉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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