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15号、2619号湖北农机市场南3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许三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安定,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以还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武汉姐妹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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