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座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密三和自动化(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35号。
法定代表人:APICHARTJURANGKOO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猫头山高发工业区高发1号厂房5层东。
法定代表人:尤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森密三和自动化(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4元,由原告武汉奥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婧
书记员: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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