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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某某等与段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7号。法定代表人:夏宗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汉卫,公司员工。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附100-2号。法定代表人: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段某某、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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