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
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裕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军、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4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4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大力金某混凝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雪莲
书记员:廖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