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王汉欣
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欣。
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晏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98万元的资产予以保全。案外人武汉源兴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09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09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卢燕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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