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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与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武汉经开未来城B幢19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国,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官冲村。
法定代表人:金桂泽。

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武汉固德赛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锦中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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