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雷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武汉武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顾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四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
法定代表人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四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诉被告武汉武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泵公司)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平、被告武泵公司委托代理人顾非、汤红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武泵公司对四方公司证据1、2、3、4、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1、2、3、4、6证据予以确认。四方公司提交的损益表即附表,属于自制,且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武泵公司的此项异议成立,损益表即附表本院不予采信。四方公司对武泵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武泵公司是否侵犯了四方公司企业名称权问题,关键在于四方公司与武汉水泵厂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新、旧企业之间的承继关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新企业对原企业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四方公司是由四个法人股东组建成立,虽然武汉水泵厂为四方公司的核心企业,但两企业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承继关系,武汉水泵厂未因此而消亡。2003年1月13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武汉水泵厂营业执照,是对企业未参加年检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据《[[23bd6c724abd4281b875e4f995611ed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武汉水泵厂主体尚存续,其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四方公司与武汉水泵厂之间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四方公司主张武汉水泵厂的名称权无法律依据,武泵公司登载在电信黄页上的企业介绍不构成对四方公司名称权的侵权。
二、武泵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对四方公司著作权侵权。首先,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四方公司宣传资料主要内容为企业的组建情况、占地面积、技术人员配备、产品特点、生产规模等情况的介绍及获奖、销售情况,并以对其商品以及树立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手段在刊物上发表,在表现形式上反映了四方公司特定经营者的企业形象,表现手法上具有其独特创意,并在1996年行业刊物《ZLB型轴流泵》上发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武泵公司以企业介绍不构成文字作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武泵公司在中华泵阀网上登载的企业宣传资料,仅在技术配置、生产规模上存在差异,大部分内容来自四方公司的宣传资料。武泵公司未经四方公司许可,在互联网上以自己的名义将四方公司的宣传资料大部分抄袭登载,构成对四方公司的著作权侵权。
四方公司就武泵公司同一侵权行为既主张著作权侵权,又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问题。合议庭认为,四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武泵公司停止侵权,其理由是武泵公司产品未获奖的情况下,在企业介绍中称自己产品已获部优和省市优秀产品奖和科技成果奖,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认定武泵公司抄袭、模仿四方公司宣传资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时,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混淆为判定标准。没有混淆,就没有损害结果,也就不构成对四方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因此,四方公司证明合法权益因武泵公司的行为遭受实际损害是本案的关键。本案查明的事实,武泵公司宣传本身未提及到同业竞争对手四方公司,所涉及的产品水环真空泵也非四方公司特有,涉及的武汉水泵厂也非四方公司企业名称,且在庭审中,四方公司亦明确表示放弃因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要素,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其他法律有无特别规定。武泵公司的抄袭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四方公司有权选择行使著作权侵权请求权,并选择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著作权法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综上,武泵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四方公司著作权侵权,四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武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四方公司未提交损失依据,武泵公司的非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对四方公司支出的合理调查、取证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方公司在诉讼中自动放弃名誉权请求权,据此提起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视为一同放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中华泵阀网(www.pvindex.com.cn)上侵犯原告四方公司著作权行为;
二、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华泵阀网主页(网址:www.pvindex.com.cn)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登载声明,为原告四方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因诉讼中四方公司申请减少赔偿额,故退回四方公司5,000元,实收10,010元。由被告武泵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四方公司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一、关于武泵公司是否侵犯了四方公司企业名称权问题,关键在于四方公司与武汉水泵厂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新、旧企业之间的承继关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新企业对原企业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四方公司是由四个法人股东组建成立,虽然武汉水泵厂为四方公司的核心企业,但两企业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承继关系,武汉水泵厂未因此而消亡。2003年1月13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武汉水泵厂营业执照,是对企业未参加年检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据《[[23bd6c724abd4281b875e4f995611ed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武汉水泵厂主体尚存续,其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四方公司与武汉水泵厂之间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四方公司主张武汉水泵厂的名称权无法律依据,武泵公司登载在电信黄页上的企业介绍不构成对四方公司名称权的侵权。
二、武泵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对四方公司著作权侵权。首先,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四方公司宣传资料主要内容为企业的组建情况、占地面积、技术人员配备、产品特点、生产规模等情况的介绍及获奖、销售情况,并以对其商品以及树立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手段在刊物上发表,在表现形式上反映了四方公司特定经营者的企业形象,表现手法上具有其独特创意,并在1996年行业刊物《ZLB型轴流泵》上发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武泵公司以企业介绍不构成文字作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武泵公司在中华泵阀网上登载的企业宣传资料,仅在技术配置、生产规模上存在差异,大部分内容来自四方公司的宣传资料。武泵公司未经四方公司许可,在互联网上以自己的名义将四方公司的宣传资料大部分抄袭登载,构成对四方公司的著作权侵权。
四方公司就武泵公司同一侵权行为既主张著作权侵权,又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问题。合议庭认为,四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武泵公司停止侵权,其理由是武泵公司产品未获奖的情况下,在企业介绍中称自己产品已获部优和省市优秀产品奖和科技成果奖,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认定武泵公司抄袭、模仿四方公司宣传资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时,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混淆为判定标准。没有混淆,就没有损害结果,也就不构成对四方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因此,四方公司证明合法权益因武泵公司的行为遭受实际损害是本案的关键。本案查明的事实,武泵公司宣传本身未提及到同业竞争对手四方公司,所涉及的产品水环真空泵也非四方公司特有,涉及的武汉水泵厂也非四方公司企业名称,且在庭审中,四方公司亦明确表示放弃因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要素,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其他法律有无特别规定。武泵公司的抄袭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四方公司有权选择行使著作权侵权请求权,并选择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著作权法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综上,武泵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四方公司著作权侵权,四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武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四方公司未提交损失依据,武泵公司的非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对四方公司支出的合理调查、取证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方公司在诉讼中自动放弃名誉权请求权,据此提起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视为一同放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中华泵阀网(www.pvindex.com.cn)上侵犯原告四方公司著作权行为;
二、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华泵阀网主页(网址:www.pvindex.com.cn)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登载声明,为原告四方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武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因诉讼中四方公司申请减少赔偿额,故退回四方公司5,000元,实收10,010元。由被告武泵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四方公司负担2,010元。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许继学
书记员: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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