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岸区解放大道1038号汉飞青年城17-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如,北京市元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
被告十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4489.5元,由原告武汉嘉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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