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嘉某某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华顶工业园A25栋。
法定代表人:袁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勇。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春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雅萍。
委托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春华,女,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某某墙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某某墙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某某墙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嘉某某墙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代理审判员 李 蓉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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