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波。武汉和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清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立,湖北清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和谐公司与被告湖北清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和谐公司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0元,减半收取8420元,由原告武汉和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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