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1号商网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告余某某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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