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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吴腊梅
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腊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巨臣铂域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汉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腊梅,被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尹波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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