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大兴村河边江湾。法定代表人:辜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桥隧段,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老车站路97号。法定代表人:吴铁华,段长。
原告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桥隧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武汉吉某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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