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王湾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密汽车座椅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ApichartJurangkool,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森密汽车座椅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9元,由原告武汉吉某友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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