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卓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瑞景华庭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启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子龙,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祁沂冰。
原告武汉卓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卓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卓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武汉卓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琼
书记员: 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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