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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卓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谢国华、徐华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卓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谢国华
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
徐华联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卓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镇畈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华,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联,男,49岁,汉族。
上诉人武汉卓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卓亿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国华、徐华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泽
审判员:徐金美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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