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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秦汉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公司职员。
被告人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华集华龙生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道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德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所签订的《盐酸伐昔洛韦薄膜包衣片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引发的争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武汉麦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傅剑清
代理审判员 陈峰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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