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荷包湖特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奇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财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远华,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鼎晟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判员 肖友武
人民陪审判员 李启发
书记员: 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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