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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万桥墩代理权限代为诉讼
调解
放弃
变更等诉讼请求
敖宏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公司
汪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桥墩。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放弃、变更等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敖宏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调解、放弃、变更等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公司。
负责人孙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华明
审判员:郭志国
审判员:冯光学

书记员: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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