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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纱帽街汉南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8507.5元。武汉邦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鄂A×××××、鄂A×××××、鄂A×××××)为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507.5元;
二、查封武汉邦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鄂A×××××、鄂A×××××、鄂A×××××)的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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