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夏青,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戟,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29街建设五路冶金大道9号长城健吾公馆7栋1706室。
法定代表人:万竹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
院长 :周云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0191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259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及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就如何支付合同欠款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且第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持异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医用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即银行存款259000元或其同等259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武汉大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担保人张明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4栋1单元2层03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炼

书记员赵文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