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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谭某某等与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经营场所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工业港村鑫远大工业园3号。
经营者:吴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安陆市南城四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贵,系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申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被告:王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谭某某与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申伟、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计6712.5元,由原告武汉化学工业区草创颗粒生物燃料厂、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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