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1-B-2105。
法定代表人裴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创赢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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